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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环罚字〔2023〕001号
时间:2023-11-23 |浏览:2357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23〕001号

青海西北弘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3MA7522HN71

地址: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恰科日乡(泽库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我局于 2023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事实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青海西北弘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W1外排池、W2废水总排口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的氨氮浓度1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2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100mg/L、悬浮物浓度70mg/L的排放浓度限值,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2.屠宰废水处理未达标直排市政管网;部分污水处理设备“跑冒滴漏”严重。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检测报告

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泽库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泽环罚字〔2023〕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

户名: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  

账号: 28630001040011484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南州生态环境局或者泽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泽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