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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租赁全县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分期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批复

泽政复〔2023〕138号
时间:2023-12-27 |浏览:4056

泽库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租赁全县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分期实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批复

 

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租凭全县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分期实施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的请示》(泽发改2023318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在我县各县直机关单位办公大楼、干部周转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以及公检法司、学校、卫生院、医院和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单位等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分期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与各单位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屋面维修等相关事宜,指派一名主要负责人来配合新能源公司进行实施项目。项目建成并网后,项目建设单位按每月0.4元/平方米的标准(如遇上网电价调整,租金同比进行调整)支付既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租赁费用,租金按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期间,如国家政策另行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请你局严格审核合作协议,加强项目调度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此复。

 

 

泽库县人民政府

  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