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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公告

泽生字〔2024〕123号
时间:2024-09-25 |浏览:2133

泽库县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我县决定在泽库县城市建成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有关事项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一)低排放控制区具体范围:泽曲路以北,民主路以东,幸福路以南、泽雄路以西合围区域。

(二)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适时调整禁用区范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三、低排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销售、使用以及停放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同时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四)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进行环保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必须向县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

(五)自2023510日起,低排控制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六)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七)执行应急抢险、民生项目建设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执行时间

本次制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在2023510日组织实施。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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