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生罚〔2025〕001号
青海天普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泽库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3MA757W4U09(1-1)
地址:泽曲镇阿赛路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4 日,泽库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你公司进口粗格栅井污水溢流至厂区路面、经路面溢流至厂外草地,最终流入地表水水体。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委托有资质的青海邦宁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在泽库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现场监督下,对该公司外溢口W1废水进行了前后三次采样,2024年11月11日,该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青邦检字[2024]第305号),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60mg/L、氨氮平均浓度9. 67mg/L、总磷平均浓度0.77mg/L、总氮平均浓度27mg/L、悬浮物平均浓度17mg/L、pH值8。以上数据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数值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一级A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4日由久血才让、冶海忠、马钰制作的《泽库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泽库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及视频影像资料;
4.2024年11月11日由青海邦宁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青邦检字〔2024〕第305号);
5.《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1632323MA757W4U09001R);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泽库污水处理厂厂长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年10月16日至11月3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基础数据截屏打印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编码为QHSTHJ-CF-0059)第59号:“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二类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后果的;”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须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者该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予以处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泽库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泽生罚先(听)告字〔2024〕 001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全面充分的听取了你公司的听证理由与有关证据,后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集体讨论会,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我局认为,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编码为QHSTHJ-CF-0059)第59号:“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二类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后果的;”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须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或者该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库县支行
户名: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
账号: 2863000104001148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泽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泽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泽库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