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服务严禁违规收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9-20 |浏览:17023

税总函〔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涉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各类涉税服务、严禁违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税软件服务

各地在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要求,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软件费用。对于其他办税软件以及CA数字证书的推行,各地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制推行。

二、严禁搭售通用设备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要求,对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做好宣传、告知工作,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要将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增强纳税人抵制搭售行为的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对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切实履行服务合同和服务承诺,对纳税人反映的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以及其他服务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规范涉税中介服务

各地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不得制发违反或超出上位法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文件。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确需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要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强制或指定涉税中介机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进一步清理涉税中介服务,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类涉税服务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税务部门的形象。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严格管理。要通过强化信息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外部服务单位履行涉税服务行为的监管,促使其规范、合规地提供涉税服务。要及时受理和处理涉税服务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