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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泽库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30 |浏览:13350

泽政办发〔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泽库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泽库县环境保护大检查查处情况表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泽库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以及《青海省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精神,建立全县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保执法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制定本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二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时摸清、发现网格内的环境污染源点,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提升污染治理实效,及时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联动,条块结合。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构建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运作体系,着力形成政府联动、部门联动、城乡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属地管理,部门包抓。各级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内的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区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基层管理主体地位,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环境管理联动机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四、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县级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分两级,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设立覆盖全县的两级网格管理体系。

一级网格:以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人民政府,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主动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一级网格下达的管理任务并制定本级网格管理计划,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环境监管。                  

(二)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即全面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全面落实 “八定制度”:即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级、配置定量、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格。

3、建立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内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构建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环保工作措施。

(三)网格管理责任

县级一级网格管理工作要在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特点,落实各级网格的管理责任。

1、一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对各县进行考核。

2、二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为:组织本级网格开展辖区内污染源调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污染源清单,针对网格内污染源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县级相关执法主体单位对污染源实施执法处罚,及时监督整改。对县级没有执法权限的,汇总后报一级网格责任主体解决。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上级主管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规划、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乡镇政府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领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1、环保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水环境、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示、公告;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及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2、发改部门: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重特大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