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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泽库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时间:2017-08-21 |浏览:150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省州驻县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弱势青年救助、青少年维权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成立泽库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张  浩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高晓岚    关工委副主任

              扎西加    团县委副书记

委  员: 高文魁    法制办主任

             祁存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才让东周  县民宗局副局长

               马  伟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马新国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

           加羊尼玛  县教育局副局长

            全学军    县总工会副主席

            周毛加    县妇联主席

            陈小龙    县财政局副局长

            也旦加    县司法局副局长

            久美旦增  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夏吾才让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  彪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玉兰    县卫生计生委副局长

            屈自强    县林业局副局长

            索永红    县残联副理事长

            德多才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旦巴尖措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端  智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  勇    县公安局纪委书记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县委,扎西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决定我县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协调有关部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

5.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

6.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

  7.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团县委:认真履行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针对未成年人特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能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能力。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沟通,拓展社会化的维权阵地,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2.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为主旋律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未成年人爱老敬老、发扬民族优良传统美德。配合相关部门扶助和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3.县委政法委:协调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和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4.县委宣传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全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工作当中,利用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利用县内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县司法局: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面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读物,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培训法制教师队伍,配合学校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配备工作。认真贯彻监狱和劳教工作方针,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质量。

  6.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各类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在民事、行政等审判工作中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继续巩固和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积极筹建少年法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7.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未保法》中司法保护的精神,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做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依法做出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8.县教育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将法制教育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把预防学生违法犯罪作为综合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完善学校专职或兼职法制辅导员和法制副校长队伍聘任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教师和家长相互配合,有效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9.县公安局:加强侦察破案和办案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定期排查学校及周边的治安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督促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落实与中小学校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受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0.县财政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结合财力增长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11.县文化体育局:加强对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娱乐场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监督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进口,组织出版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出版物,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适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身体素质。进一步加强体育彩票销售的管理和规范,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12.县妇联: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以家庭教育和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为重点,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和关爱监护网络,为特殊困境儿童提供有效救助。

  13.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开展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县民政局:切实做好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15.县人力资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