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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时间:2017-09-06 |浏览:14749

泽库各经营户: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净化价费环境,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三、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四、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五、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通告所列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惩。特此通知。

 

                      泽库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