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实惠蔬菜百货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泽)市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泽库实惠蔬菜百货店
地址(住址):泽库县泽曲镇 邮编:8114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32323MA756WGA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小刚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南措吉、耿嘎坚赞在泽库实惠蔬菜百货店进行亮证检查。泽库实惠蔬菜百货店位于泽库县泽曲镇,坐北朝南,经营面积约50平米,当时有两名从业人员(一男一女)正在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蔬菜、瓜果、调味品。经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健全索证索票档案及记录台账。于2018年9月19日,经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立案调查,并指定南措吉、耿嘎坚赞为案件调查办理人员。
相关证据:1.泽库实惠蔬菜百货店《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询问调查笔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泽库实惠蔬菜百货店,违法行为轻微,主观上不知道在生产经营不合格预包装食品,观感上很难辨别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同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时纠正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使工作进展顺利。因减轻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及时主动消除了危害行为,自觉接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人民币;
2.责令改正。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泽库县支行(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户),账号:2863000104000150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泽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泽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9 月 30 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泽库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