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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泽库县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泽库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01 |浏览:1868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泽库县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泽库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泽库县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2.《泽库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附件1

泽库县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项目争取工作,扎扎实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争取的成功率,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推动泽库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与州委、州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求,年初在财政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政预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每年以10%递增。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县发展和改革局设立专户储存,统一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承办单位拟争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地勘等相关阶段的文本资料等费用。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前期工作和重点规划编制经费由县政府研究另行安排。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借款方式滚动使用。项目落实后,项目承办单位足额按时返还借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以本办法规定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时收回,切实保障经费滚动使用。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只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列入省、州投资计划已具备批准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向发改、财政部门提供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合同资料、可研编制合同等。项目前期费审核小组对项目单位签定的相关合同依据国家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九条 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县项目前期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和管理全县项目前期经费工作。
  第十条 县发改、财政对收到的前期费用申请报告,根据当年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交县项目前期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县级项目前期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县发改、财政部门签订项目前期费借款合同。根据项目单位前期费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拨付项目单位前期费。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项目前期经费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可研编制等方面开支,不得用于单位经费开支,若经发现,扣除项目单位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要及时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并与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对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若有违反使用规定的,可提前从单位工作经费中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30天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费用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使用项目前期费的项目,项目落实建设资金后,建设单位先预拨从项目前期费专户中所借金额,并返还给发改局前期费专户后,财政再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以便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每年项目前期费的20%不做滚动使用,由县发改、财政局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经费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将造成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项目前期经费审核小组,分不同情况经审查通过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未审查通过的项目,除扣除单位当年工作经费外,第二年度暂不安排项目前期经费。
  第十八条 对已下达项目建设资金,但项目单位拒绝偿还前期经费,县发改、财政局根据项目承办单位前期费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从项目单位工作经费中扣回。

第十九条收回的项目前期经费全部纳入专户统一管理,由县发改、财政局统筹安排,继续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泽库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泽库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省州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泽库县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泽库县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使用县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是国家、省、州下达的所有项目建设资金、对口矿帮扶资金、社会团体捐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渠道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统一转入县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专户,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预、决算。

第六条 所有项目建设资金一律实行专户管理,建立专帐,独立核算。已经报批的项目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变更或转移资金用途。

第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必须遵守省、州颁布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按规定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处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差旅费等费用外,其他支出按相关规定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四章  工程款拨付

第十条 为了合理使用各项目建设资金,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成立泽库县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核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安排、拨付,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项目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项目办)、建设、财政、统计、审计、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拨付工程款时,遵循下列程序:

(一)拨付申请。首次拨付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时,项目法人单位向项目办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报批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概算及批复、评标报告及批复、施工图及审查合格证书,投资计划等相关批准文件。

2、项目管理资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地勘报告、工程预算、两证一书、用地批复、消防许可、开工批准文件、工程进度计划及监理、质监、施工、地勘、设计、可研等相关合同。

3、其他资料:(1)施工单位安全备案资料及项目统计备案通知书。(2)施工单位向县劳动监察大队上缴的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进账单。

4、资金申请资料:“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申请表”,主要填写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施工单位、总投资、合同金额、资金拨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后附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价款支付申请表)、相关单位审批情况等。

(二)拨付审核。项目办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拨付申请后,对项目开工或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对项目法人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项目办将审核同意的审核表格报送至县财政局。对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拨付申请,应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后方进入审核程序。县财政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首次拨款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拨款,之后拨款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直接拨款。 

(三)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支付实行工程进度拨款,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完成工程量的80%,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将款项转拨给施工和相关单位,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县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工程决算造价,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造价的100%,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由项目单位支付。

(四)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报审计部门申请专项审计,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以上工作完成后,县财政根据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下达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后有结余资金的,应全额上缴县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及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拨付的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履行项目实施职责,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建设内容,正确管理和使用资金,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监、项目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发改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外,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信息标题:关于印发《泽库县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泽库县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987654321/2015-00008发布机构:泽库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