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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泽库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07 |浏览:207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现将《2017年泽库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泽库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对中央和省、州、县相关部门管理的投向类同、目标接近的涉农资金进行归集整合,按照脱贫攻坚计划,合理安排到贫困村,在县涉农整合资金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筹使用,集中用于精准扶贫。

第二条  整合资金的指导思想: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依据,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效益为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性质相近的项目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机制创新、效益为止;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因项制宜、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目标:通过整合,切实解决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整合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整合范围。中央财政和省、州、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修复与治理、财政专项扶贫等方面的涉农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社会融资、社会募集资金、企业捐赠等资金。

(一)严格项目申报制度。建立以扶贫及涉农部门和乡镇为单位的整合项目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整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并进一步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财政部门和整合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应予剔出。

(二)规范申报项目程序,各部门申报项目必须要符合项目申报的程序和要求,经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重大项目要汇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六条 省、州、县财政涉农资金下达后,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内容和实施程序,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财务管理办公室按审批意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涉农整合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规划编制程序

 

第九条 (一)村申报。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销号”为目标,按照上级有关脱贫要求和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报乡镇复核。

第十条 (二)乡镇复核。乡镇结合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现状,对贫困村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条件和必要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脱贫规划项目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扶贫办。

第十一条(三)县级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扶贫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结合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脱贫规划应与上级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规划为准。

第十二条(四)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根据资金整合额度和各乡镇上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的脱贫规划集体确定最终整合方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省、州、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县扶贫开发局及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方案和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项目乡镇负责该乡镇脱贫规划的编制、积极协调配合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行政村村委会主任及驻村第一书记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经管站应加强对拨付到村级财务核算资金的监督、指导、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完善整合资金监管机制。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按规定用途使用整合资金,落实项目建设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资金报账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口负责监督行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报账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监管整合资金的拨付、报账等情况,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结合各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

信息标题:关于印发2017年泽库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987654321/2017-00016发布机构:泽库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