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泽库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
《泽库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泽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泽库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切实增强管护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草原生态管护绩效,根据《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2]227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草原牧区。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三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监管区草原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护日志;
(二)配合协助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草原的案件;
(三)积极开展有关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破坏草原的行为;
(四)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配合县草原管理部门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草原监测及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五)协助县、乡(镇)草原生态管理人员及村(牧)委会对合作社、农牧户的饲养牲畜进行清点,逐年逐户核定载畜量。及时督促合作社、农牧户核减超载牲畜。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上报村(牧)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
(六)对监管责任区合作社及农牧户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违反《禁牧令》放牧和未按计划核减牲畜超载放牧、草原开垦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
(七)配合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退化草地治理、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
(八)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上清理白色污染物等垃圾,制止和劝阻单位或个人乱扔垃圾行为,不听劝的及时向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草原生态管理部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从留居在草原上的牧户中选择,优先从已实施禁牧和实现草畜平衡并加入生态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牧民或村(牧)委会以及贫困户和家庭无就业人员牧户的青壮年劳动力中聘用。
第五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必须应具备的条件及原则
(一)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草情、畜情。
(三)熟悉藏汉两种语言,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18—55岁,增岗位管护员全部从当地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档贫困户及三档贫困户)中聘用,不考虑财政供养人员及其他公益性岗位享受人员,一岗一人。
(五)坚持动态管理,一年一聘。
(六)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七)易地搬迁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
(八)分级指导、县草原监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级三重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
(九)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管事的原则。
(十)优先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生态管护工作,每户只能安排一个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
第六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牧)委会推荐到县草原监理机构,县草原监理机构牵头与乡镇(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预选对象后,在村(牧)委会和乡镇(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草原生态管护员确定后由县草原监理机构颁发聘用证书,乡镇(场)人民政府与草原生态管护员签订年度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
(三)乡镇(场)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员档案,并报县人社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四)草原监理机构会同乡镇(场)人民政府对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按照草原生态管护人员实际数量确定监管区域草原面积。
第八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不称职的,不再聘用。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九条 岗前培训由县(市)草原管理部门对选定的生态管护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一岗一证,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日常培训由县(市)草原管理部门和乡(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辖区管护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由县草原监理部门和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村管理,时在业务上受县草原监理部门的统一指导。
第十二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主管副乡长和乡级草原管护总管负责组织本乡(镇)生态管护员队伍开展生态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村委会负责界定草原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和监管牧户,并组织管护员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及牧户签订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 县(市)草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对乡(镇)级草原生态管护人员和村级生态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草原生态管护员召开会议,听取管护员监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管护情况向县草原监理机构报送。
第六章 人员考核
第十六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监理机构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草原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和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一)符合以下条件,并考核分值95分以上为优秀:
1. 热爱草原管护工作,工作成绩突出的;
2.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较强,对相关部门配合表现突出的;
3.管护日志完整、真实的;
4.经常从事草原工作,懂草原业务,计算机操作的;
5.报表上报统计工作效率突出的;
6.经常参与工作:防灾救灾、灭鼠灭虫灭火、生态监测、生态项目检查验收、破坏生态案件调查取证的;
7.及时积极接受各类培训、积极参加会议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并考核分值9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为称职:
1.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区禁牧草场未出现放牧现象的。
2.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签订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按计划完成超载牲畜核减的。
3.对管护责任区禁牧、草畜平衡情况进行巡护,巡护日志齐全的。
4.对管护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草原标识牌监管到位并及时报告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采挖草原野生植物及其它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5.能积极配合草原业务部门进行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的。
6.宣传草原保护法规和政策,基本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八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考核分值60分以下的):
(一)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擅自离岗、管护工作不到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自动辞职的。
(四)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十九条 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管护工作开展、草原生态保护效果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并进行绩效考评。相关巡查结果一并纳入对该地区及相关管护人员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七章 报酬兑现
第二十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的报酬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基础工资70%,绩效工资30%的比例,以 “一卡通”形式发放。基础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工资在年底考核称职后一次性兑现,对考核不称职扣发的绩效工资,县草原监理部门审核后,奖励给优秀生态管护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泽库县草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标题: | 关于印发《泽库县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987654321/2017-00018 | 发布机构: | 泽库县政府办 | ||
发布日期: | 201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