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述职述廉制度
1、述职述廉的对象是政府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2、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县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3、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执行“八项规定”情况;抵制“四风”问题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根据上级规定和统一部署进行。
5、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6、述职述廉后,将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7、述职述廉报告及测评情况一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1、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提拔的正副科级干部。纪检组要与谈话对象谈话。
2、办公室负责将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名单告知纪检组,由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3、廉政教育谈话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交谈的方式进行。
4、廉政谈话的内容:
(1)组织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条规。
(2)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拟任职务的岗位特点,对谈话对象提出需注意的问题和明确要求。
(3)谈话对象就其拟任职务应履行职责和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所负的责任进行承诺。
5、纪检组如实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三、诫勉谈话制度
1、正副科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人员有下列形情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2、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对象实事求是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谈话对象实事求是报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政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谈话人如实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3、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4、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写出谈话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认识材料和整改措施,由纪检组备案。
5、谈话对象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期间,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6、纪检组如实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并及时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四、严禁送收红包礼金的规定
1、各单位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违反规定的,视数额多少,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领导原则上不得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包括在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3、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发给的奖金。
4、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5、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要严格按规定上交纪委,不许私自处理红包、礼金,包括捐资、助学、救灾、扶贫等。
6、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的礼品、礼金而不登记交公的,或将接受的礼品、礼金隐瞒私分的,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五、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督促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省、州、县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2、报告的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3、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州纪委报告。
5、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报请州纪委,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6、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经查有违反政策和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关于开展严厉禁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规定
1、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止赌博的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当即制止。
2、禁止党员干部以打麻将、打扑克等其它形式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禁止在公务出国(境)活动中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3、严禁党员干部授意和接受下级或管理与服务对象提供的钱物进行打麻将、打扑克及其它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4、凡是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赌博活动中敛取的钱物,一律予以没收。
5、凡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以及所在单位党员、干部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6、对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方便的党员干部,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阻碍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或对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党员干部,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省、州、县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出省、出县(境)的管理,按照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1、基本原则
(1)因公出国(境)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对于一般性考察、访问,学习要坚决制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不予批准。
一是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二是可由专业人员或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派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
三是因公出国(境)领导干部分管的业务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四是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的。
五是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实为变相公费出国旅游的。
六是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和立案审查有犯罪嫌疑的。
(2)处级领导干部因实际工作任务需要要出国(境),报县委组织部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对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实行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参加中央或省部门的组团出访,应报县委或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报告参团。凡未经批准的参团人员,外事和组织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参团人员必须与访目的有着密切联系,有助于顺利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5)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2、报批程序:
(1)局领导干部出访事项,由组团单位提供所需材料交组织和外事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党员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局长同意,提请县主管领导核准,报相关组织或外事部门办理政审和备案手续。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确认件)、申报护照(通行证)及办理签证、签注等相关手续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具体承办。
3、经费支出:
所需费用由主管领导审批,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尽量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