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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0-04-28 |浏览:3345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攻坚战的各项安排部署,在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和企业开复业、项目开复工,现就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分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审核工作

1.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对企业开复业、项目开复工实施分类审核制度。重点防控地区辖区内企业、项目的开复工,严格执行《重大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2020年重大项目开复工方案》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自查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只报送疫情防控方案,有关地区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在收到复工复产申请后24小时内向申报企业作出回复,逾期未出具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企业可自行开工开业。企业防控方案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在24小时内帮助完成修改,按时开复业开复工。各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负责受理开复工申请的部门和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为企业和项目业主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开复工企业、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因24小时不回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

2.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企业、项目的复工复产不再办理报审手续,由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开复工。企业所在地防控指挥部或专业部门要指导监管到位。随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防控地区类别作出调整的,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审核要求随之调整。

二、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

3.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上,免除场地、设备租赁费用;凡是租用非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各类商会、协会和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出租方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同舟共济、共度时艰的号召,发扬同甘共苦、大爱无疆的精神,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户免除租金政策,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业主免除土地使用税,并纳入信用“红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媒体宣传褒扬;不响应政府号召,不执行免租政策的业主,不享受免除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抬高价格、借机敛财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4.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

5.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可延长到6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6.自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7.在疫情防控期内,对各级政府参股中小微企业的各类股权投资,免收约定的收益和资金占用费等,由各级财政部门认定执行。

8.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比例,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流动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较大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按照中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和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的要求,加大放贷力度,降低贷款利率,提高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的占比。开展存量客户风险排查,建立疫情影响企业分类名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短期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和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并取消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各类罚息,全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涉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企业建立覆盖信贷准入、审批、投放的全流程绿色通道,明确专人审查,限时办结。对纳入国家、省级重点支持的企业和生产应急防疫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加快办理贷款审查。对其他企业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相关业务,一事一议,简化流程,及时满足企业合理需求。对带头复工复产的企业予以信用激励,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利率比上年要有明显下降。上半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三、严格禁止过度防护重复隔离,确保企业员工和务工人员及时返岗务工

9.外省来青务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所在企业、用人单位等任何一方提供证明:到青之前14天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无接触史、无湖北旅居史、经检测无症状的,不再进行隔离,由用工单位自行进行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用工单位要采取点对点方式接送员工返岗,落实在途健康防控措施,接送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凡没有按防护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发生疫情的,由用工单位负直接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监管单位负监管责任。

10.工商企业外省务工人员原则上2020年3月5日前到岗;3月5日不到岗的,企业安排人员替代,不得影响开复业。不开复业的,不享受国家、省上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促进企业开复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1.省内返岗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实行符合规定的岗位健康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户籍在外地,有证明上岗前14天在青海且没有外省活动史、没有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的视同省内返岗务工人员。

12.用工单位要向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报备外省来青务工人员的健康管理方案,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要在24小时内审核答复,不符合规定的,要在24小时之内协助完成现场整改达标,24小时内不答复的视同同意,出现问题由当地受理报备的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

13.企业运送员工、运载原料、产品的,可租用青运公司车辆,青运公司要履行运载期间司乘人员的健康管理、运行安全责任,因运载运送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14.企业点对点接送员工返岗上岗车辆,企业原料、产品运输车辆,只要有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证明凭证,省界检测站、重点地区检测站及各类检测站要保证优先通行。

15.企业无力解决健康管理场所、保障运载运送车辆的,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防控指挥部、复工复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健康管理场所务必由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监管服务到位。凡因监管不到位出现问题的,要负监管责任。

四、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16.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主动对接餐饮配送等网络平台,发挥网络平台规模化、体系化、组织化、便利化优势,助力我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等增加订单、出清库存、减少损失。配送企业、平台公司要适当降低平台服务费用和佣金。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销售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提前执行非居民用气淡季门站价格。省运行局协调直供企业及时执行淡季价格,减少购气支出。各市州相应下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18.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缓缴三个月水、电、气费用,“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满负荷生产的企业,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减免相应的容量电费。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降低5%。

五、深入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19.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媒体,对惠企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及时向企业和公众不间断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20.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解决好复工复产服务热线(12345)、服务网站(fgfc.qinghai.gov.cn)、微信公众号(青海发改:复工复产专栏)反馈的问题,全面推行“一号码受理回复、一平台分拨办理、分级分类解决、统一督查督办”服务机制,实现企业和群众点题,各级政府解题,破解各种难题,让企业和群众满意的目的。

21.各地区、各部门和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各专项推进保障组,要全力推进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支持政策落地,每个月兑现一次支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按政策规定,自行明确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和细则,对落实不到位、兑现不及时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责任。

22.《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与本规定要求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