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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次哈吾曲等48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时间:2022-07-05 |浏览:15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泽库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水利局划定了次哈吾曲等48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次哈吾曲等48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

(一)次哈吾曲、夏德日曲: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林地、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林地、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儿得娃勒河、那加上河、切尔切曲、多勒木河、万钦河、万钦荼洼、沙尔喀曲、洛果克曲、马尼库曲、老芷河、檫嘎曲、彻尤柯曲、曲纳阔河、官秀沟、马科曲、马科曲右支二河、马科曲右支一河、扎毛河、曲马日河、瓦勒根曲、夏绒水、万千克温:现状河道均为自然河道,均无防洪堤,河道两侧大部分为自然草场及山地,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行洪区,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无保护范围。

(三)直干木曲、哈达河、宁秀曲、苏哈龙洼、角乎曲、尕群曲、尕干曲、加羊龙洼、卡日果河、宁秀群洼、旗隆沟、卧哈曲、多切河、日俄冬曲、羊玛日曲、赛日迪曲纳河、赛琼曲、夏德日曲左支河、肮仓曲、旗隆沟、哇里玛熊河、只合色儿河、知托宁桑咋吉洼、西河:河道两侧均无堤防,无人区段均为自然河道,河道两侧大部分为自然草场及山地,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行洪区,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无保护范围;城乡段根据水文计算得出的设计洪水位与历史最高洪水位进行比较确定其管理范围线。

二、在次哈吾曲等48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次哈吾曲等48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泽库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