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库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泽库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项工作,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国之大者”重大要求落到实处,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县委《关于成立泽库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二条 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专门负责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重大要求,按照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统筹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谋划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审议、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和规划设计,部署推动中央和省州委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政策规划等重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三条 委员会为双主任制,主任分别由县委书记和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委员为县政府各副县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州驻县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总体工作由县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负责;下设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生态文明办公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环境保护办公室”)。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
三、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六条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研究提出重要政策和措施建议。
第七条 协调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保护“中华水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
第八条 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融入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管执法、应对气候变化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统筹辐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合作交流,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建设。
四、议事制度
第十条 日常议事机构为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研究重大事项,委员会会议正常情况下可与县委常委会会议合并召开;经主任同意,特殊情形下也可与县政府常务会议合并召开,视议题合理安排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列席;遇有重大紧急特殊事项时,经主任同意,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相应办公室作记录,负责草拟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凡需提交的会议研究议题,依职责和事项范围,由提交单位报委员会相应办公室登记备案,由相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发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公文办理程序规定,由主任签发,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相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签发。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行文,代字为“县生委”,常见公文代字为“县生委发”。
第十四条 对委员会研究确定事项,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应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加强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委员会相应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委员会相应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委员会成员单位将依职责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反馈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主任和副主任。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委员会下设的两个办公室会同督考一体化办公室进行联合督查,督查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报主任和副主任,视情况专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对督查发现问题,经主任、副主任同意,由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单位,督考一体化办公室跟进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泽库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的相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泽库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