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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服务机构: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或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人:索太本
联系方式:8752126

办事流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

1、建设单位向环保林业局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咨询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如不符合之策,直接答复否决。如符合政策,予以受理。

2、环保林业局组织现场勘查,如选址不符合要求,予以否决。如选址符合要求,进入下一环节。

3、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并提交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和环评登记表。

4、环保林业局进行审批并公示。环评登记表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表由州级环保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书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流程

1、环保林业局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

2、环保林业局进行现场检查,并一次性告知完善事项。

3、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4、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5、环保林业局审查资料。

6、环保林业局进行现场验收(10日内完成)。如验收合格,出具环保验收意见。如验收不合格,重新启动第2步之后的程序。

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同环评审批,相对应环评等级进行验收,或受省环保厅委托对环评报告书相目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一)申报材料:

1、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专家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光盘。

(二)办事程序:

1、受理。

2、经办人现场勘察。

3、审核。

4、发放批准文件。

(三)核发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四)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收据费依据与标准:无。

四、行政处罚流程

1、环保部门现场执法。

2、进行调查取证,形成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调查笔录。

3、提出意见并立案。如立案审理后,无需处罚则直接结案。

4、如立案审理后,拟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及罚款。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如需举行听证会,环保林业局向被处罚单位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如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听证,直接进入下一环节。如当事人提出听证,则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6、如不需举行听证会,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之后,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7、环保林业局研究做出处罚决定。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并交代诉权。

8、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

9、如当事人未在制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五、排污费征收流程

(一)申报阶段

1、排污者向环保林业局提出申报登记。如申报登记符合条件进入审核阶段。

2、如申报登记不符合条件,环保林业局给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补办。

(二)审核阶段

1、环保林业局对排污者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如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补办。

2、申报登记表合格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完成通过审核后,环保林业局向排污者发放审核同意的排污申请登记表。

3、如排污者不能按照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的要求进行改正补办,则其排污情况将被直接核定。

(三)核定阶段

1、环保林业局对排污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

1)根据审核后的每月或季的排污情况进行核定。

2)对未进行整改或拒保、谎报者进行直接核定。

2、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的依据

1)导入的自动监控数据。

2)录入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3)录入的物料衡算数据节性。

4)直接录入的测算数据。

3、根据上述步骤进行核定。

4、如拒保、谎报,在这一环节进行直接核定。

5、核定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

6、出具《污染核定通知书》,每月或季向排污者送达《污染核定通知书》。如排污者有异议,7日内申请复核,环保林业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并送达复核决定。

7、无异议后,结算额定排污费。

(四)征收阶段

1、环保林业局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月或季计算额定排污费并公告。同时,向排污者出具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如不服,可提起复议或申诉。复议或申诉合理,环保林业局需更改原决定并重新计算排污费;如不合理,维持原决定。

2、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排污费。

3、如排污者7日后未按规定缴纳的,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

4、如排污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时期内逾期不缴纳,复议或诉讼期满后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缴费。

5、如排污者申请减缓、免缴排污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公告。

6、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后要及时对账,环保部门要进行统计汇总。

注:排污费征收直接由下属单位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征收。

六、行政复议程序

1、提出申请。

2、予以受理。

1)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请或按规定转送。

2)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3)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3、进行审理。

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及提出答复通知后10日内提交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2)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4、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具体决定情况有:

1)限期履行。

2)维持原决定。

3)变更原决定。

4)撤销原决定。

5)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