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1、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青海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2、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1)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多次申报。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4、经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未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申请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继续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5、经批准临时使用的林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恢复林地上的植被和其它生产条件,归还原林地所有权单位或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