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分为四种情况:
(1)医疗机构首次签发。
(2)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签发。
(3)换发。
(4)补发。
2、医疗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内涵:
——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情形: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3)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
(4)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5)流程:
——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首次签发登记表)。
——签发人员进行审核。如有误,则重新填写。如无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盖章人员进行审核。如有误,重新退回签发人员再次进行审核调整。如无误,则登记信息,存根留存。
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签发对象:
——19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新生儿。
(2)签发机构:泽库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站。
(3)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内涵: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换发情形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如:出现生、冷、僻字户籍上打不出来的,建议签发时提醒家长。)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下面几种情况下:证件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用章的。
——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2)签发机构:泽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4)所需提供的材料:
——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原《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副页。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供婚育证明)。
如需要变更信息,根据变更信息不同还需提供的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
5、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内涵: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
(2)签发机构:泽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所需提供的材料:
——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
——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
——原《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副页。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供婚育证明)。
二、办理准生证
1、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审批程序:
(l)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办理相关证明,提出申请。
(2)村委会(社区)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该夫妇的婚育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属于干部职工的,还应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准生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委托乡镇经办人告知申请人。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5)批准生育的夫妇于准生证有效日期内生育后,须在婴儿出生之日起60日内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单位证明前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换取出生指标落实证明,方可办理户籍落户手续。
3、“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1)凭结婚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申请表。
(2)填好申请表,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3)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孕检。
(4)凭申请表、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孕检证明和全家三人合影,到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