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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
服务机构:司法局公证处
联系人:周毛吉
联系方式:0973-8752321

办事流程:

一、公证处业务范围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第一,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5000001元至10000000之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第二,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90-18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2、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270—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450—7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630-900元。

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收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45—7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270—45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180—360元;

4、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90—18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450—720元。

3)对物的保全:

第一,不动产每件收费450—900元;

第二,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180—35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45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70—450元;

2)证明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45—9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每收费100—150元;

2、保管遗嘱和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50—100元;

3、遗嘱财产清点或保管,每件收费200—4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件收费400—9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公证:

1、办理劳务合同,每件收费40—60元;

2、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现场监督,每件收费700—1000元;

3、办理担保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等:

1、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80元;

2、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100元;

3、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60元;

4、解答法律咨询等,每件收费10—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的收费标准:

1、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属实、证明文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每件收费50—100元。

2、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劳工赔偿金,每件收费40—60元。

3、公证书副本每件收费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处增设新的公证服务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根据《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提出方案,报省级物价、司法部门审批。

三、公证处办证操作规定

(一)在办证过程中,特别是办理遗嘱、委托、继承权时,要按程序规则规定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正式公证员:

(二)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要确认遗嘱的有效性、有无新遗嘱、有无遗赠或遗赠抚养协议,承办人要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询问相关情况并作好笔录: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查询银行存款或证券账户余额的,由申请人提供存单、存折原件并进行活期存折补登,或自主提供银行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财产余额证明:

(四)办理遗嘱公证时,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同立遗嘱的,要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对夫妻遗嘱分开立、分开办理公证:

(五)在办理房屋买卖协议书公证时要审查协议书中涉及关于对补交配套实施费约定的条款:

(六)办理委托书公证涉及到处分不动产内容的,要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原件,注意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资格、真实意思表示。产权人共同委托的要分开作谈话笔录,问话必须涉及生活细节问题,就同一问题要追问至少三个环节:

(七)涉及到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后未再婚或丧偶后未婚需提供证明的,根据司法部通知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后采取当事人声明形式办理,以期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八)办理遗嘱公证时要由承办人提供立遗嘱人的全部手指纹印,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四、公证处出证调查规定

下列公证事项须经调查后方能出证:

(一)财产继承、雇员赔偿、收养子女、死亡、经历、职称、证据保全及其他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

(二)认定事实不清,审批领导认为须调查取证的公证事项:

(三)外出调查时,须有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或工作人员方能进行:

(四)办理学历证书、成绩单公证及当事人提供外地的证明材料(包括公证书),因不能前往调查档案的,应采取电话查询的方式,了解该事项的真实性后,方可出证:

(五)跨地区的公证事项调查,一般采取委托当地公证机关调查或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确实不能提供材料而认为须调查的,经过领导研究决定,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预收调查费后方可外出调查,途中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严禁私自外出调查。

五、常见公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出生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亲属关系公证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2、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结婚公证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

(四)继承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