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一、出生申报入户
申报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手续。
注:新生婴儿是在个人家庭中出生的,需到卫生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方可落户,无《出生医学证明》不得落户。
二、收养申报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未落户子女入户,收养人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区县(自治县、市)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结婚已在配偶所在地实际居住,本人及其子女落户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配偶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村乡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注:迁入农村地区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应符合相关条件。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
毕业生自愿选择在就业单位入户、迁回原籍或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以及在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入户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毕业证》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在本县内迁移入户的,不需《户口迁移证》);
4、就业入户的,需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5、不是回原籍投靠直系亲属入户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更改姓名
公民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因由乳名改学名,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被收养人更名以及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等有正当充分理由等情况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申请,18周岁以下的由监护人申请);
2、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更名,须有亲生父母同意的材料;
3、被收养或被认领人年满10周岁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注: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对由于派出所录入人口信息系统时导致错误的;姓名同音字错误要求变更的,凭当事人提供的原始依据或者出示法定机关合法有效证件,由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局长审批后即可更正。
六、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差错,需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书面申请(须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
2、原始出生证明、出生住院原始病历档案、户口证件、所在单位学校原始人事学籍档案资料等能够充分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依据材料;
3、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确认其出生日期出错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公章)。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安机关电脑录入错误的,凭出错单位(派出所)的提供确认出错的事实、过程,责任的书面说明,录入前后的原始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始《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表》,及被录错人员(即需更正人员)的户口簿本人户口页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确认属实),并提供公民书面申请即可报批。
(2)对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曾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正过出生日期,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七、户口补录
公民因故户口被注销或无户口人员入户。公民补录户口凭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本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1、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本;
3、街道、镇乡的相关证明;
4、常年在外居住需提供常住地未上户证明;
5、本人或监护人的询问笔录;
6、民警的调查报告;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办理注销户口。
(一)死亡(失踪)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其亲属应持以下手续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其户口:
1、死亡证明材料;
(1)自然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
(2)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3)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凭人民法院的宣告决定书。
2、死亡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由新兵本人或其亲属持《应征入伍录取通知书》到新兵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三)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由出国(出境)定居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九、户口办理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不收取任何费用,因丢失、损坏、过期失效补办的收取费用如下:
1、办理《户口薄》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
2、办理《准迁证》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
3、办理《迁移证》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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