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一、单位纳税人服务登记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服务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2、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如资料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补充申报资料。如不符合办理资格,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及理由。
3、如资料合格并符合要求,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1、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2、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如资料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补充申报资料。如不符合办理资格,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及理由。
3、如资料合格并符合要求,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政策依据: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主动获取工商、质监等部门登记信息,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及时纳入登记管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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