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1、政策对象:为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55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夫妻一方在农牧区的半边户。
2、奖励条件:
(1)户口性质: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状况: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以生育发生时省级计生法规或之后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文件为准)。
(3)子女数量: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不包括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
(4)年龄界限:年满55周岁。
3、奖励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补助1160元。
4、审核批准发放规定
(1)实施三级审核,即村、乡、县审核、公示。
(2)实施四权分离,即卫生计生部门确认资格,财政部门管理资金,金融机构发放资金,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社会监督
5、奖励对象资格确定工作程序
(1)要经过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录入变更、报送回访6个步骤17个环节。
(2)三榜公示:“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
(3)新增对象确认: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省地审核校验。
(4)往年对象年审:与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主要由村、乡两级完成,县级质量抽查。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1、政策对象: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2、扶助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者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合法生育或收养,再婚家庭和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或收养数量计算。再婚家庭符合条件未生育一方纳入)。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及以上)。
3、手术并发症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其残疾子女康复,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4、注意事项:
资格确认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改进。新增对象确认时,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同时入户核实,避免多次上门;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可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入户核实工作与慰问回访活动结合起来,提供精神慰藉。
同时符合奖扶、特扶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扶范围,不能重复执行。
并发症人员与其他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数据同期上报;对往年对象进行回访,不再符合条件的申报退出。
对新增申报人员,按照政策口径和程序要求,做好申请、审核、公示、确认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不错不漏。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组织鉴定。
已经鉴定并确定等级的并发症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鉴定。对需要组织鉴定的,均进行个案处理,不集中组织鉴定
三、《少生快富》奖励
1、政策对象:农牧区放弃生育三孩或二孩的家庭。
2、奖励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地区。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3)夫妻双方按照各地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的规定,还可以申请生育第二或第三个孩子。
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4)自愿放弃生育第二或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青海农村家庭可以申请放弃生育二孩奖励,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可申请放弃生育三孩奖励。
3、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与奖励扶助相同。
四、农牧区双女户结扎奖励
1、政策对象:为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结扎的农牧民(一方或双方)。
2、奖励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
(2)符合《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双方有一方采取了绝育手术。
(4)持有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绝育手术证明(在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手术的须经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鉴定)。
3、奖励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与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相同。